什么行为会被注销公卫执业医师证?
(一)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的;
(二)受刑事处罚的;
(三)受吊销《医师执业证书》行政处罚的;
(四)因考核不合格,中止执业活动期满,经培训后第三考核仍不合格的;
(五)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;
(六)身体健康情况不适合继续执业的;
(七)有出借、出租、抵押、出售、涂改《医师执业证书》行为的。
(八)卫生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。
注册主管部门对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,应当予以注销注册,收回《医师执业证书》。
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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